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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2)

关于儿童期的开始,可以把各国分成两组或三组。第一组是认为儿童期是从受精开始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国家、爱尔兰和梵蒂冈。诸如之前提到的那样,在起草《儿童权利公约》期间,该问题在公约起草国之间被严肃地提了出来。这些国家强调指出,儿童在出生以前就已经有了生命,所以必须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这一点。例如,阿根廷就《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说:儿童包括从受精一开始到18周岁的每个人。

这一观点源自于阿根廷公民权利法。在该法律中说:人的存在从在子宫中受精开始。任何人都享有在出生前被明确的权利。如果子宫中的胎儿活着出生,上述权利对于他而言是永恒的,是不可逆转的,否则在出生时则与他的母亲脱离了关系。

第二种观点是,美国在起草《儿童权利公约》期间提出的一个问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观点,儿童期从出生后具有存活能力时期开始。上述观点既不认为出生是儿童期的开始,也不认为受精是儿童期的开始,而是认为,儿童期从出生后具有存活能力开始,从那时开始享有权利。在美国的法律中,受孕的存活能力从胎儿能够从母体出来存活时期开始实现。医学家认为,这种状态在怀孕期第7周产生。

关于此,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提出的另外一种观点是,儿童期从胎儿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在波兰为起草《儿童权利公约》而提出的方案中坦率地指出:儿童作为人,其开始始于出生的那一刻。

在法国,为胎儿享有权利设置了两个条件:第一是活着出生,第二是具有存活能力。但是在德国和瑞士,不需要第二个条件,而在诸如伊朗等国的法律中,儿童在活着出生的情况下享有法律人格,尽管是畸形和早产儿也罢。在意大利法律中,胎儿活着出生不足以享有人格和权利,而是必须具有存活的能力。所以,如果胎儿活着出生,但是并不具备存活的能力,很快便会死去,他就无法享有权利。

在西班牙的公民权利法中,为胎儿享有权利还制定了另外一个条件:儿童必须具备人的形象,且出生后必须存活24个小时。

从以上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儿童在受精的那一刻就已经享有了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也伴随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因素以出生或出生后具有存活能力而消除,或变得确定。

在诸如瑞典、丹麦、英国和奥地利等部分国家为胎儿制定的权利中,支持预测生命权。与此同时,堕胎在胎儿生存期第一阶段也被接受。例如,在法国1974年通过的法律第40条款中,怀孕第十周可以堕胎,而在美国,六个月之前都可以堕胎。

由于承认胎儿从受精之日起享有存活的权利,所以不能侵犯他(她)享有存活这一最基本的权利,除非在特殊和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鉴于胎儿享有存活权,继承权、享有遗嘱和基金权、弥补损失权,所以可以说,胎儿也享有真正的人格,且享有各种权利。出生只是作为发现者被提了出来。这就说明,随着胎儿的出生,孩子从一开始就享有各种权利。

从研究儿童权利的角度而言,儿童期的结束享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这可以明确儿童享有合法权利的界限。世界上很多国家把儿童期的结束制定为18周岁。当然,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儿童期的结束年龄在19到21周岁。

美国大部分州把儿童期的结束定为18周岁,也有极少数的州将其定为19到21周岁。在法国,13周岁以下孩子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从13周岁到18周岁一律被叫作儿童,但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对待他们的方式与成年人不同而已。在德国,21周岁是儿童期的结束时间。当然,如果14周岁到21周岁之间的儿童犯了罪,他们会依据犯罪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待他们与成年人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科威特、埃及、叙利亚、约旦、黎巴嫩和沙特,儿童期的结束年龄为18周岁。7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在巴林的法律中,儿童是指犯罪时年龄不超过15周岁的人。根据摩洛哥的法律,年龄低于12周岁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儿童的最大年龄为18周岁。在加拿大,儿童期的结束年龄为19周岁。

在南美法律体系中,7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责任,7周岁到14周岁之间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法院证实,儿童在这个年龄段有辨别是非对错,且具有主观意识从事工作的能力,方可对其进行审查。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儿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年龄低于10周岁的儿童。根据1933年通过,1936年修改的青少年法,这类儿童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第二部分是10周岁到14周岁之间的儿童。在1988年之前,如果调查人除了物质和精神因素之外还证实,此类儿童有邪恶的犯罪意图,也就是说他们明知故犯,因此他们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到了1988年,随着犯罪法的通过,上述假定被废除。第三部分是14到18周岁之间的儿童。他们和成年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待他们的方式有所不同,并进一步强调少儿教育。

无论如何,所有人都一致认为,必须为儿童期结束明确年龄,使用诸如智力发展和社交等标志存在很大问题,应以刑事责任的形式来确定。

来源:parsto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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