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时期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培养具有特殊重要性。事实上,儿童的身体、思想、情感和社会成长基础是在儿童时期形成的。因此,通过制定合适的家庭教育方案来关注儿童的这一时期并致力于改善他们的生活势在必行。儿童因其年龄的原因而很容易受到伤害,所以需要大人的关怀和照顾。虽然儿童容易受伤害,但是只要制定合适的家庭教育方案并给予他们必要的关怀,就能够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事实上,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为儿童制定特殊的家庭教育方案是因为他们与大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他们有着自己特殊的需求和特点。伊斯兰教关注这一问题重要性的同时关于儿童的权利具有非常前卫和重要的教育方案。鉴于此,我们将在接下来的节目内容中为大家详细地进行阐述。在此之前,我们首先要回 顾一下儿童权利的含义、历史以及基础

“少年”和“儿童”一词是需要解释的两个关键词汇。显而易见,我们必须要分清少年和儿童的定义。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成年”和“成长”一词,因为这是儿童进入成年的界限

首先,我们将对儿童在国际文件中的含义进行研究。在儿童权利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件之一就是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对“儿童”一词下了定义。该公约第一条款说:“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有几点需要指出:第一,在该条款中,只谈到了儿童期的结束,并没有提到儿童期的开始。这有着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说,显而易见,儿童期是从儿童出生开始,这无需解释。对于另外一种含义,首先必须要谈到这一问题,即:在该公约起草之时,谈到了儿童期开始的时间。在波兰的提议中说:“儿童作为人,其开始期是从其出生那一刻起。”一些人认为,提出这一观点的动机也许是因为东欧允许堕胎。鉴于此,他们不想通过确定儿童在出生之前就已开始儿童期来质疑允许堕胎的问题

相反,爱尔兰和梵蒂冈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却就此认为,儿童期是从受孕着床那时开始的。在伊斯兰教人权中也可以提出和研究这一问题。儿童期是从受精开始的。而美国认为,儿童期是从婴儿在出生后具有生存能力那一刻开始的

意见的不同导致使得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中只提到了儿童期的结束,而没有提到儿童期的开始。似乎只能在各国的国内法律中才能找到儿童期开始的答案。当然,可能有人会提出这一问题,即:只要孩子没有出生,就不能将其称之为儿童。而是当把他叫作儿童的时候,也就说他已经是世界上一个活生生的人,并不是说存活还存有疑问的一个胎儿

似乎国际社会在此方面与过去相比做了一些立场上的调整,因为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序言坦率地指出:“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但是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没有提到这一点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中另外一点是,难道根据关于儿童的法律,成年年龄还有更小的吗?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儿童权利公约》中,除了为儿童期结束确定的明确年龄之外,还应注意到,可能儿童期的结束在部分国家国内法中有所不同,且小于18周岁。事实上,《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的年龄定为18周岁以下

另外一点是,《儿童权利公约》没有把成年和成长的年龄彼此分开,好像还认为,这两个年龄是一个。也就是说,当儿童到达18周岁的时候,可以把直接履行他的所有义务都交由他,让他直接行事。当然,可能部分国家尤其是非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是建立在“成长”这一概念之上的,他们对于儿童期结束没有“成年”的概念

在其他文件中也有儿童的概念。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就死刑判决坦率地指出:“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在其他国际文件中也谈到了儿童期的结束年龄。例如1926年在日内瓦通过的《禁奴公约》第一条,以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儿童”一词是针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群而言。总而言之,从所有国际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儿童期的结束和成人的开始,以及肩负社会和个人责任都是在18周岁。18周岁也被说成是成长的年龄

来源:parsto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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