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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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上期节目中说过的那样,从儿童权利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儿童一直是欺压和暴力的受害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逐渐得到了改善,并向着捍卫儿童权利的方向发展。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谈到了童年历史进化六阶段理论,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继续探讨这一话题。

    儿童权利出现变化的第五个历史阶段是关于通过教育接受社会的时期。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对待儿童的方式和对儿童内心世界的认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这一时期,通过教育把儿童塑造成对社会有用之才的这种思想受到了包括沃森和弗洛伊德在内的大部分心理学家的普遍支持。

19世纪和20世纪,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如进一步关注人权问题尤其是儿童的权利。在与人权相关的各种文件中均强调,儿童为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在充满谅解和博爱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以便为个人和社会生活而做好准备。这些努力使得人们对儿童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以及各种关于此的国际文件相继被通过。

第六个阶段是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同情与合作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善待儿童,第二是认识儿童的权利。在这一时期,培养儿童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职责,而父母对待孩子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他们对孩子的期待也趋于正常化。当然,为了进一步提升和遵守儿童的权利仍需进一步做出努力。用理查德·法森(Richard Farson)在1974年出版的著作《与生俱来的权利》(Birthrights)的话说就是:目前,离完全认识儿童权利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要走。

正如我们之前所说,儿童权利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可谓是一波三折,最终才有了关于此的国际文件。在此方面有两批文件。第一批是普通文件。在该文件中强调,儿童作为人享有人的权利。第二批文件专门探讨儿童的权利。关于第一批文件,可以提及的有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该文件的部分条款中谈到了儿童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款中坦率地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5条第2款在谈到母亲和儿童享有特殊待遇时说: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还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在这些公约中谈到了儿童的权利。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快予以判决。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少儿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据法律应受惩罚。各国还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以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这些都是这些文件中关于儿童权利而制定的部分内容。

另外一些国际文件还专门罗列出了关于儿童权利的条款。就此,1979 年12 月18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0年,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会议在埃及开罗通过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93年在维也纳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除此之外,还有专门关于儿童权利的一些文件。在此方面,首个文件是联合国大会在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序言写道: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以此,大会发布这一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能有幸福的童年,为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利益而享有宣言中所说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上述宣言使得联合国各成员国非常重视儿童权利。该宣言对各国国内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识儿童权利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国关注这一问题为提议起草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创造了条件。当然,在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最终,联合国大会在经过各成员国长达10年的谈判后,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在1990年9月2日执行。到目前为止,在世界193个国家中,有189个国家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并承诺执行其条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于1993年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就不歧视儿童、维护儿童的利益、生活和成长权利,遵守儿童权利等做出了强调。该公约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分别是《关于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5月25日在联大通过。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强调,父母肩负着遵守儿童权利的最大责任。在该公约第18条款中说: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认可。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最关心的事情。

伊斯兰教教导也强调,父母对孩子负有最大责任。因为孩子是家庭的吉祥,是真主赐予父母的恩惠。因此,我们必须要清楚孩子的价值和地位,并履行对真主这份馈赠的义务。否则,我们将成为失职之人。

来源:parsto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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