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吾德啊,假若背弃我的人们知道…
: “达吾德啊,假若背弃我的人们知道我如何盼望他们,如何仁慈他们,如何渴望他们放弃犯罪,他们必定因想念我而死亡,必定因爱我而砸碎身上的枷锁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3)
在伊斯兰教宗教教导中,对儿童的问题给予了特殊关注,并对拥有优秀的孩子做出了诸多强调。在伊斯兰教中,关于此也有很多传述。其中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就是先知及其后裔强调男女一定要重视选择自己的另一半,关注这种共同生活的爱情结晶——孩子。社会必须拥有健康、温顺和正直的孩子,因为根据宗教教导,结婚的智慧之一就是向社会奉献好孩子。在家庭组建后,夫妻关于孩子有很多规范,以便家庭向社会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根据宗教教导,从受精之日起,胎儿就有了生命,之后就有了很多法律。诸如禁止堕胎、禁止在母亲活着的情况下干扰胎儿的生活,母亲去世时依然怀着孕等问题,这些均表明,每个人生命是从受孕开始的。
关于儿童期开始是从受精到着床的传述之一是来自伊玛目卡基姆的一段传述。他就一位女性对自己怀孕感到害怕,并打算吃药流产说道:“她无权这样做。”当时传述人说,伊玛目卡基姆说:“她打算流掉的是胚胎。”
与此同时,在阿布阿比德自伊玛目巴基尔的一段传述中说,我问伊玛目巴基尔,一个女人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蓄意吃药堕胎。伊玛目说:“如果骨头上已经有了肉,就必须向孩子父亲交赎金。”之后他说:“女人不能继承自己孩子的赎金。”我说:“她不能继承赎金吗?”伊玛目说:“不能,因为女人是刽子手,所以她无权继承。”
关于胚胎,扎里夫·本·纳希赫传自伊玛目阿里的一段可靠的传述说:“当胚胎有了灵魂,他(她)就已经是个人了。如果是男孩,他的赎金是一千个第纳尔,如果是女孩,她的赎金是五百个第纳尔。”
伊斯兰律法中有很多证据证明,怀孕从受精和着床开始就有了胚胎,如果胚胎的权利遭到践踏,就应对此负相应的责任。因从受精到之后的阶段而流产所支付赎金正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支付赎金是为了阻止侵犯胎儿的生存权。与此同时,如果母亲侵犯了这一权利,他将无法继承上述赎金。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2)
关于儿童期的开始,可以把各国分成两组或三组。第一组是认为儿童期是从受精开始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国家、爱尔兰和梵蒂冈。诸如之前提到的那样,在起草《儿童权利公约》期间,该问题在公约起草国之间被严肃地提了出来。这些国家强调指出,儿童在出生以前就已经有了生命,所以必须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这一点。例如,阿根廷就《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说:儿童包括从受精一开始到18周岁的每个人。
这一观点源自于阿根廷公民权利法。在该法律中说:人的存在从在子宫中受精开始。任何人都享有在出生前被明确的权利。如果子宫中的胎儿活着出生,上述权利对于他而言是永恒的,是不可逆转的,否则在出生时则与他的母亲脱离了关系。
第二种观点是,美国在起草《儿童权利公约》期间提出的一个问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观点,儿童期从出生后具有存活能力时期开始。上述观点既不认为出生是儿童期的开始,也不认为受精是儿童期的开始,而是认为,儿童期从出生后具有存活能力开始,从那时开始享有权利。在美国的法律中,受孕的存活能力从胎儿能够从母体出来存活时期开始实现。医学家认为,这种状态在怀孕期第7周产生。
关于此,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提出的另外一种观点是,儿童期从胎儿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在波兰为起草《儿童权利公约》而提出的方案中坦率地指出:儿童作为人,其开始始于出生的那一刻。
在法国,为胎儿享有权利设置了两个条件:第一是活着出生,第二是具有存活能力。但是在德国和瑞士,不需要第二个条件,而在诸如伊朗等国的法律中,儿童在活着出生的情况下享有法律人格,尽管是畸形和早产儿也罢。在意大利法律中,胎儿活着出生不足以享有人格和权利,而是必须具有存活的能力。所以,如果胎儿活着出生,但是并不具备存活的能力,很快便会死去,他就无法享有权利。
在西班牙的公民权利法中,为胎儿享有权利还制定了另外一个条件:儿童必须具备人的形象,且出生后必须存活24个小时。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1)
我们将从伊斯兰教的角度为大家阐述儿童的权利,同时通过对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件中关于这一问题的内容进行比较,对伊斯兰教权利制度与国际权利制度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进行研究。
萨法维时期的杰作——阿巴斯·阿巴德花园
阿巴斯·阿巴德花园是伊朗最重要的古典波斯园林遗迹之一。位于伊朗北部马赞德兰省贝赫沙赫尔市以东南9公里厄尔布尔士山的森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