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伊玛目侯赛因的圣训
伊玛目侯賽因(愿真主赐福他): 最慷慨的人是赈济不求施舍的人。
来自伊玛目侯赛因的圣训
伊玛目侯賽因(愿真主赐福他): 谁接续与自己断绝骨肉的人,谁是最接续骨肉者。
伊玛目侯赛因的圣训
伊玛目侯賽因(愿真主赐福他): 你们应当知道,行善能得到人们的称赞,能获得安拉的报酬。如果你们把善举看作一个人,你们将看到他面容美丽,令所有观看者心旷神怡,他超越所有人;假若罪恶变成人,你们将看到他面容丑陋,令人恶心,但凡看见他的人,都内心憎恶他,紧闭双眼,不愿看到他。
来自伊玛目侯赛因的圣训
伊玛目侯賽因(愿真主赐福他): 乞求者因乞求而失去了尊严,因此,你要维护自己的尊严,不要拒绝他的乞求
伊斯兰先知说1
先知穆罕默德: 穆圣派阿里到也门去,并对他说:“阿里,在号召人们信仰伊斯兰教前,不要与任何人战争, 以安拉起誓,安拉借助你的手引导一个人走上正道,对于你来说,比太阳在他头升起, 从他头上落下更好。阿里,你是人们的领袖。” 卡菲
来自伊玛目侯赛因的圣训
伊玛目侯賽因(愿真主赐福他): 谁为追求安拉的喜悦而惹怒人们,安拉使谁无求于人;谁为追求人们的喜悦而惹怒安拉,安拉把他交给人们。 《奥玛里》舍赫·萨杜格著
洛雷斯坦省的嘎哈尔(Gahar)湖
在道鲁德市的东南部是伊朗最美丽的山区湖泊之一。
美丽无边
土库曼撒哈拉沙漠位于伊朗东北部,位于戈勒斯坦省和北呼罗珊省的大部分地区。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9)
我们将通过引述伊斯兰教教导和国际文件来研究儿童在出生前也就是胚胎期的权利
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儿童权利相关文件中,并没有直白地谈到这一问题。在以前的节目中我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并没有提到儿童期开始的时间。在该公约执行导言中写道:起草第一条款草案的人无意就堕胎和关于出生前的相关问题采取立场。公约避免准确确定儿童期开始的同时支持灵活的解决方案,给国内法律留有空间,让个人来选择儿童期开始的时间
一些国家强调指出,儿童在出生以前就已经有了生命,所以必须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这一点。例如,阿根廷就《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款说:“儿童包括从受精一开始到18周岁的每个人。”这一观点源自于阿根廷公民权利法。在该法律中说:人的存在从在子宫中受精开始。任何人都享有在出生前被明确的权利
当然,《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说:“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关于该公约第一条款,可以说,权利制度是从儿童出生前开始的,所以必须承认儿童出生前的固有生命权,并致力于捍卫这种基本权利。同时,在《儿童权利世界宣言》前沿就保护出生前孩子的权利做出强调说:“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在其他文件中也就保护出生前孩子的权利以及阻止儿童出生死亡进行了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0条和12条也谈到了这一问题,但是并没有就保护出生前孩子的存活权做出阐述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5)
正如我们在上期节目中说过的那样,从儿童权利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儿童一直是欺压和暴力的受害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逐渐得到了改善,并向着捍卫儿童权利的方向发展。在上期节目中,我们谈到了童年历史进化六阶段理论,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继续探讨这一话题。
儿童权利出现变化的第五个历史阶段是关于通过教育接受社会的时期。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对待儿童的方式和对儿童内心世界的认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这一时期,通过教育把儿童塑造成对社会有用之才的这种思想受到了包括沃森和弗洛伊德在内的大部分心理学家的普遍支持。
19世纪和20世纪,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如进一步关注人权问题尤其是儿童的权利。在与人权相关的各种文件中均强调,儿童为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在充满谅解和博爱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以便为个人和社会生活而做好准备。这些努力使得人们对儿童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以及各种关于此的国际文件相继被通过。
第六个阶段是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同情与合作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善待儿童,第二是认识儿童的权利。在这一时期,培养儿童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职责,而父母对待孩子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他们对孩子的期待也趋于正常化。当然,为了进一步提升和遵守儿童的权利仍需进一步做出努力。用理查德·法森(Richard Farson)在1974年出版的著作《与生俱来的权利》(Birthrights)的话说就是:目前,离完全认识儿童权利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要走。
正如我们之前所说,儿童权利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可谓是一波三折,最终才有了关于此的国际文件。在此方面有两批文件。第一批是普通文件。在该文件中强调,儿童作为人享有人的权利。第二批文件专门探讨儿童的权利。关于第一批文件,可以提及的有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该文件的部分条款中谈到了儿童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款中坦率地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5条第2款在谈到母亲和儿童享有特殊待遇时说: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伊玛目萨迪格(愿真主赐福他) 说
伊玛目萨迪格(愿真主赐福他): 安拉以你们的先知为封印先知,在他之后永远没有先知;以你们的天经为封印天经,在《古兰经》之后,永远没有天经。 卡菲
先知穆罕默德说2
先知穆罕默德: 我们众先知受命根据人们的理解能力宣扬宗教。 卡菲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7)
我们将探讨儿童权利在伊斯兰教中的基础
关于儿童及其权利有两种观点:第一是,儿童因是儿童所以享有权利和优越性;从另外一方面而言,儿童却被剥夺了部分权利,如投票权
尽管儿童也像其他人一样享有人权,但是问题是,为什么又为儿童制定了特殊权利?换言之就是说,儿童权利的基础是什么?为了研究这一问题必须要认识儿童及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因儿童需要特殊的支持和关注,为了保障儿童的权利,伊斯兰教考虑到了诸多保护法。如在妻子怀孕期间,为了让胎儿健康发育,必须给予妻子特殊照顾,必须给妻子赡养费。甚至在离婚之后,孩子出生后的被哺乳权,孩子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以及接受教育、享有医疗和补充营养等很多权利。所有这些都说明,万能的造物主充分地考虑到了儿童的所有需求
就像每个艺术都有艺术家,每条生命都有创造者。
来源:welayatnet.zh
先知穆罕默德: 我被派遣,只为完善美德。
先知穆罕默德: 我被派遣,只为完善美德。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8)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这一体系最重要的单元。在伊斯兰教中,组建家庭的必要性从各方面而言都非常重要。健康的家庭是健康后代的保障,是正确培养下一代,满足人类天性需求的核心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家庭能够使社会成员之间放松心情,建立感情。夫妻双方在计划要孩子的时候所感受到的内心平静,以及妻子在怀孕期间和之后所释放出的母爱是不可否认的
儿童权利国际文件,甚至是《人权宣言》并没有谈及组建家庭时关注孩子及其权利的内容,也没有关于组建家庭、拥有健康孩子的相关条款,更没有关于此明确的计划和方案。当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写道: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伊斯兰教甚至还对胎儿出生前的时期给予了特殊关注。然而,任何一个国际文件不但没有关注这一重要的问题,而且甚至都没有关注孩子的起始期
为了为社会培养出德才兼备之人,伊斯兰教对结婚选择配偶做出了诸多强调。与此同时,伊斯兰教还就通过正确的婚姻建立正确的家庭体制和获得纯洁的后代也做出了诸多强调
伊玛目哈桑.阿斯卡里(愿真主赐福他) :
伊玛目哈桑.阿斯卡里(愿真主赐福他): 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说:“当人们在患难、绝望、走投无路的时候,就会想到安拉。 认主学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6)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认识人权及其内容也就是人这一问题意义重大,而从儿童的特殊性而言,认识儿童的权利意义更大。儿童虽具有权利,但是却没有维护和捍卫其权利的能力。因此,借助天启语言来认识儿童及其权利比人类通过理智来做出判断更直接有效。在这一问题上,所有事务的核心是造化人类,且对人类的内心世界和需求了如指掌的造物主
总而言之,人及其权利在伊斯兰教中具有特殊重要性。人权和关注人的尊严是伊斯兰教的重要目标之一。儿童作为人类生命的开始,是人类生活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时期。在伊斯兰教天启教导中,所有儿童均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优越性,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践踏他们的权利。伊斯兰教出现在人类野蛮对待儿童的非常时期。在蒙昧时期的阿拉伯半岛,人们认为,女孩是耻辱,所以将女婴活埋。伊斯兰教正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甚至从天启经典《古兰经》中的部分经文中可以看出,人们还因害怕贫穷而杀害男孩
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儿童在阿拉伯人和其他人种中没有地位,甚至被剥夺了基本的权利。他们以包括摆脱贫穷和降低生活开支在内的各种借口杀害儿童。在这之中,女孩的状况更加糟糕。阿拉伯首领们认为,女孩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耻辱,因此他们将女婴活埋。正如真主在《古兰经》蜜蜂章第58和59节经文中所说:“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裡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
伊斯兰教中儿童的权利(4)
儿童是人类社会的成员之一,儿童期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一个时期。因此,必须要逐个研究儿童时期的权利,并提出儿童权利的理念。换言之,关于儿童的概念我们说过,儿童权利就是由于儿童是人,所以享有人所应有的权利。因此,儿童的权利在当今世界被广泛地提了出来。
通过研究儿童权利状况的历史我们发现,在中世纪,儿童像包括女性在内的部分社会阶层一样经历了非常悲惨的时期。遭到成年人的虐待和惩罚,其中包括体罚,甚至是暴力行为和折磨而死等,这些都是儿童悲惨命运的真实写照。
认识儿童权利的进程经过了跌宕起伏的一段时期。从19世纪末到历史变化出现的这段时期,可以将其称之为认识、关注和尊重儿童权利的时期。我们将据部分文献来研究劳埃德·德莫斯在其《儿童的历史》一书中提出了童年历史进化六阶段理论。
第一个阶段是杀害儿童期。在古代,对待孩子的方式非常粗暴,该问题一直持续到第四世纪。《儿童的历史》的作者劳埃德·德莫斯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是因成年人的社会效益而催生出来的。
一位心理学家在证实劳埃德·德莫斯的言论时说:事实上,当时人们误以为,堕胎和杀害儿童是维护社会和推动社会持续的一种途径。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当儿童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如传染病,或因边界冲突等影响而死亡。
似乎这种思想是说,儿童与私人财产一样,以任何方式都可以占为己有。在古罗马,父亲享有绝对权利。一个家庭的父亲有权像对待奴隶一样掌控着子女的生存大权。父亲给予他们生命,也有权拿回。所以,杀害子女是建立在上述法则基础之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只要儿童没有达到成年年龄,就属于父亲的私有财产和财富。当然,根据包括柏拉图在内的部分希腊人的观点,高于40岁的女性和超过55岁的男性无权生育。他们建议政府,如果某人违反了这条法律,或在孩子出生之前流产,或在出生之后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将其杀害,其中包括将婴儿斩首。